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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

一、天津大学本科教学质量管理
   2013年12月,天津大学召开以“严谨治学,追求卓越”为主题的第七次教学工作会议,党委书记刘建平在题为《改革创新、扎实推进,不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报告中指出本科教学承上启下,是高校安身立命之本,是衡量高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要求全校要把握立德树人这一基本导向,坚持素质教育与知识传授相结合、坚持个性培养与全面发展相结合、坚持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相结合、坚持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突出特色,推进教学工作内涵发展,形成具有天津大学特色的本科教学大格局。学校随后出台《天津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
一、落实本科教学优先地位,坚持内涵式发展;
二、完善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构建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
三、实施专业综合改革,提升专业建设水平;
四、加强教学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完善教学保障措施,提升教学管理与服务水平。

   学校制定《天津大学教师本科教学管理办法》,规范教师上岗基本要求、教学过程管理规范、教学纪律及奖惩办法等,以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促进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同时制定《天津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详见:
《天津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天大校发〔2014〕2号
《天津大学教师本科教学管理办法》津大校教〔2005〕30号
《天津大学教学责任事故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津大校教〔2006〕35号

 

二、天津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管理
   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核心任务,对于提升学校竞争力、培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过程管理和监督,形成重视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文化氛围和内部质量反馈与持续改进机制,建立健全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学校将颁布《天津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核心内容是统筹构建“三层次、四维度、全覆盖”的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三层次”是指以国家为外部层面、学校和学院为内部层面的三层次教育质量组织管理机制。国家层面的外部质量保障主体,从广义上讲,既包括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包含学术组织、行业部门、社会机构等社会团体,负责监督学校内部的质量保障工作,并为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与持续改进提供政策依据。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制定研究生教育质量基本要求、建立学位授权点评估制度、审批授权资格、开展论文抽检工作,建立质量导向的配套机制,统筹资源配置,对学位授予单位建设给与投入和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社会机构独立或受政府委托,开展各种外部质量评估、专业认证,形成多元化社会监督。学校层面负责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研究制定培养质量相关工作的政策方针和培养质量标准,指导研究生质量保障工作的实施;主要职能是管理、协调、督导和自我评估。学院层面负责学科或专业的发展规划编制,以及学院内部教育质量相关事务的管理、协调和执行;包括执行国家和学校文件精神,做好培养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积极进行内部自我评估,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授权点评估和论文抽检工作,及行业部门、学术组织和社会机构开展的质量评价和教育质量认证。内部质量保障是外部质量保障的基础,外部质量保障通过内部质量保障机制起作用。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是内部质量保障的核心。
   “四维度”是指研究生招生质量、培养质量、学位质量和发展质量四个维度上的质量保障工作,覆盖了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即“全覆盖”)。在生源质量维度上,我校根据国家分类招生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将制订以质量为导向的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选拔规定和奖助学金方案等相关政策,完善招生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学科宣传力度,积极吸引优质生源;规范招生复试选拔程序和录取标准,推进实施选拔机制改革。在培养质量维度上,学校、学院和导师协同保障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制定、课程体系建设、课程教学、论文开题和中期考核、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价、学术训练和规范等。在培养过程中要进一步增强质量自律,培育质量文化。在学位质量维度上,学校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学位申请基本要求和学位工作的基本程序,定期开展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保证学位授权点质量;建立健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及学位授予制度;科学设计淘汰机制,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在发展质量维度上,加强完善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和用人单位反馈机制,检测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与社会需求的符合度,从而有针对性地调整学科规划和专业设置,优化课程体系,改进培养方案,形成学校与社会、用人单位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3月1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3个文件,从此,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有了基本规范和有效措施。《意见》以“以人为本”为主线,以“简政放权、重心下移”为着力点,明确了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质量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质量监督”为保障的三位一体的新型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框架。此次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即将推出的《天津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暂行规定》符合《意见》提出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工作的纲领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