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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导师选聘

 《天津大学关于全面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有关导师评定制度改革内容:

第一,关于改革导师评定制度:淡化导师资格终身制,建立导师招生资格的年度审核制,实现导师资格向导师岗位的转变。基层学术组织(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确定导师招生资格。

新的导师评定制度拟实现三个脱钩,一是学院招生计划配置与导师队伍规模脱钩。研究生院在综合改革方案中将单独制定质量导向的招生计划分配办法。二是导师上岗资格与职称脱钩。原则上讲,凡是具有博士学位的在岗教师均具有博士生(硕士生)指导资格。但是其招生资格需由个人提出申请,由基层学术组织评议确定。三是导师岗位与现行博导65岁退休制度脱钩。拟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新导师评定办法实施后上岗的新博导的退休制度由相关部门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随后制定。

这一导师评定制度改革方案的设计符合国家关于改革导师评定制度,强化岗位意识,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的政策要求;符合简政放权、学术权力不断下移的改革趋势;与教育发达国家的导师评定通行政策接轨;更能够引入竞争机制,从而提高导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培养质量。

第二,关于强化导师岗位职责:一位教师走上导师岗位前,需明确其在研究生培养中应履行的职责,即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的首要任务是培养研究生、导师的基本要求是责任心。一方面,导师对研究生要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另一方面,导师要全面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师德水平,加强师风建设,发挥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的示范和教育作用。

第三,关于提升导师指导能力:导师的职业发展将纳入我校教师发展中心统筹规划的天津大学师资培训与发展支持体系。从导师队伍建设的角度,研究生院要坚持导师的岗位培训,充分发挥导师团队作用。针对学术学位导师,重在提升其科研指导能力,支持其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和访学,加强其对学术前沿的把握和探究能力;针对专业学位导师,重在提升其实践指导能力,支持其参与行业企业实践,加强其与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交流,不断完善双导师制度。